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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常德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二)

许可事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许可对象:非学历高等教育民办学校、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一)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达到以下要求:

1、聘任的校长(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校长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大中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规定;

2、年龄在76岁以下,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非国家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变更学校举办者应达到以下要求:

1、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变更举办者申请;

2、举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之前应进行财务清算;

4、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核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聘任校长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聘任校长的报告;

2、校长任职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

3、校长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变更举办者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796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5、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教育局社管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条件,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教育局主管领导。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同意意见;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及理由,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后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和《常德市教育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6-771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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