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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9-16

常教发[2002]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市属民办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社会办学,既能缓解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矛盾,又能满足更多的青少年求学的愿望,给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近年来,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较快,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培训了大批人才。但是目前社会力量办学还存在一些审批、管理权限不明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1、社会力量举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由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专文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论证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专文报教育部审批。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2、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制在两年以上不具备颁发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专文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论证通过后审批。
3、社会力量举办其他不具备颁发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函授站、自考助学单位、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等),由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4、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专文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省中专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论证通过后审批;社会力量举办其他高中阶段教育机构(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等学校及中等教育培训机构等),由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办学条件、举办者的法人资格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
二、关于分级管理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本辖区内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进行统筹管理。
各区县(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主要承担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并代理年检评估,市城区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实施日常管理和年检评估。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二年三月七日


(编辑:新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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