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管理,支持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请示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民办学校收费资金、票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指民办学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完全独资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民办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畴,其资金可不缴入财政专户,由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3、民办学校收取学杂费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应统一向税务部门购领发票,依法纳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告各民办学校。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