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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民办高教机构招生工作管理

发布时间:2004-09-16
  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加强对民办高教机构招生工作的管理,以保证民办高教健康发展。
  通知在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教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指出一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着乱发招生广告(简章)、滥抢生源、虚假许诺等违规违纪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指尚不具有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其招生行为,国家教育部提出九条意见。
  第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高教招生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政策;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得力人员,切实负起责任。
  第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招生,有条件的可在自律、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招生;要加强招生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招生工作,定期培训招生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人员。
  第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主要面向本地区招生,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须经教育机构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借用普通(成人)高等学校的名义招生;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或出借名义将学历教育学生转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代为进行教学和管理。
  第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加大对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
  第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对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招生广告(简章)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扰乱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招生;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维护好招生秩序,严禁各种非法招生活动。
  第八,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招生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九,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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