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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办教育收费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04-09-16

   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

   通知指出,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实行“统一政策、省市两级审批”的办法。即:依托省级重点中学并由省级重点中学筹集资金举办的,或由省级重点中学与其它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以及由公办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审批;其它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标准委托各市、州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审批,报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

   通知规定,在核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将依据“学校是公益事业,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学校的年生均培养成本、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重点学校的名牌效应以及学校的生源情况等,分别核定应收取的办学经费、学杂费和各种代收费。

  通知还特别强调,各地要研究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措施,努力为民办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对于违反规定向民办学校乱涨价、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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