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办教育机构收、退学杂费
公 约
1、为维护广大民办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和举办学校的权益,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2、本公约所指民办教育机构,系在常德市范围内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幼儿园)。
3、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杂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按审批权限报教育和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应用可长期使用的公示牌,在学校醒目的地方公示收费明细项目和标准,并附上批文的影印件,公示时间为一个月,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杂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4、民办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民办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学期收费。
5、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不得强行收取保险费,对不需住校的学生亦不得强行收取住宿费。否则,任何人有权向物价部门举报。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民办教育机构应酌情退还学生学杂费:
①民办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欺骗学生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②学生因升学、参军、招工就业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期限退还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其余杂费不退;
③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得不退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期限,退还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其余杂费不退;
④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等原因经批准到异地就读而转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期限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其余杂费不退;
以上②③④款,从学生报到时间算起,按学生在校时间退还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从学生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学生在校时间在7天以内(含7天)的,学校应退还本学期90%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在8天以上(含8天)不足31天的,退还70%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在31天以上(含31天)不足61天的,退还50%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在61天以上(含61天)不足100天的,退还40%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超过100天(含100天)的(即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二时间),不予退费。
学生退学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后应予以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7、下列情况,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不予退还学生学杂费:
①学生因违纪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②学生在学期中途,无正当理由转学到同级同类学校就读的;
③学生预交了部分学费,后来又无正当理由不来学校就读的。
8、民办教育机构经批准合并、停办、解散或被依法撤消的,自接到批准文件15日内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财产清算后,应当首先按以上规定支付应退学生学费。
9、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民办教育机构应将此公约张贴在学校大门口和学校收费处。
本公约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公约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公约由常德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10、本公约经常德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