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办学校师生流动
公 约
1、为了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维护民办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特制定本公约。
2、本公约中所称民办学校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
3、民办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受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签订有效的聘任合同。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所签订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教职工,如须辞退的,校方须向其说明理由,提前30天通知被辞退人,并按聘用合同落实相关待遇。被辞退人员离校前,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否则,学校可视情况做出反应。受聘人员因故需要解聘,应提前30天通知校方,便于校方有所准备,以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5、民办学校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个别教师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被辞退的,民办学校必须到直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情况如实报告教师资格认定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民办学校之间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互挖师资。民办学校聘用其他学校教师,要调查了解其在原学校的表现情况、履行合同的情况和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尽可能避免影响其他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7、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民办学校不得采取诋毁他校、引诱学生、强拉硬扭等不正当手段挖枪他校在校学生,不得接受无正当理由转学和转学手续不全的其他学校学生(学生正当转学的认定见职成科的相关规定)。教职工在民办学校之间流动,不得带走原工作学校的在校学生。
8、此公约发至全市民办教育协会全日制民办学校会员单位,望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对于违反上述公约约定、侵害他校利益的行为,市民办教育协会将利用会刊《信息交流》公开曝光,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9、本公约由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10、本公约经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民办教育协会
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