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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4-09-16

为了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和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文化、技能培训等在类别、层次和投入体制上完全放开。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兴办适量民办学校。到2007年,学前教育基本实现民办,高中阶段学生在民办教育机构就读的比例达到50%左右,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推动公办学校改制。各级政府在确保义务阶段教育基础上,今后原则上不投资新办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对现有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可采取变更产权、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个人领办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改制。对改制学校政府投入三年不变。原有公办教师保持身份不变,由改制学校进行自主聘用,其中受聘人员由改制学校发放工资,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落聘人员按照公办学校落聘人员的办法办理。

  三、多渠道筹措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融资加快发展。民办学校可以以股份形式筹措办学资金,可以接纳社会捐赠和赞助,可以以直接投资形成的校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也可以实行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民办学校的校办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与公办学校校办企业同等待遇。

  四、对民办学校给予奖励和资助。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办学单位和个人。对受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比照当地同阶段义务教育年生均公用教育经费标准予以补助。对引资办学有功人员,按资金到位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在同级教育附加费中列出。对于新建学校,以个人名义捐资500万元以上助学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办学的,拥有学校冠名权。

  五、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用地规划时,要按国家规定地用地标准和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一定的土地利用指标,专门用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建设用地。新建、扩建民办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对投资兴办民办学校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同级政府国土部门要协助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六、支持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民办学校可以跨地区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要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安排,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对要求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要在考生档案和学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对公办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学习的,要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七、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对民办学校主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八、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可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流动。支持民办学校自主向社会引进和招聘教职工。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表彰奖励、教学科研、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有关部门要为民办学校教师选聘、培训、奖励、教研、保险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凡具备教师资格、并与民办学校签有1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师,可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队伍地综合素质。

  九、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热情服务,加强监管。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收取费用、推介学生、文凭发放等方面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办学许可证》,出让办学资格。对各类违法办学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

  十、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民办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民办学校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计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竭诚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坚决制止针对民办学校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及搭车收费行为,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决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编辑: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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