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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07-10-25

 

 

常德市教育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建设局、常德市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函[2005]42号文件精神对中小学
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实行
报建优惠的通知

常教发[2005]3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政办函[2005]42号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行政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有关行政性收费一律全免,事业性或服务性收费项目原则上给予免收或只收取成本费用”。为进一步落实好以上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属建设单位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按最低标准收取上交省级的费用外,原则上实行全额免收,具体项目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按1%收取,其余缓交。
      二、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按成本从低收取,具体项目有: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定点放线费、材料检验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监理费、白蚂蚁防治费、房屋安全鉴定费。
      三、其他未列入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参照上述项目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两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缴费等有关手续实行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统一代为办理的制度(“一站式”服务),各执收单位今后不得向项目学校直接收取费用。
      五、各区县(市)还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出更加优惠的政策,以支持“两项工程”的建设。
      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一经发现,将按乱收费论处,所收费用除全额退还缴费单位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对执行单位处以相应罚款,同时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和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七、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教育    建设    通知
常德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5月28日印


(编辑:新春)

来源: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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