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 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向全省各级各单位发出通知,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近年来,我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借用车辆的现象有所加剧,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擅自驾驶公务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伤及无辜群众,有的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遏制这种不正之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省纪委、省监察厅特发出《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确因特殊业务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同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备案。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负责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公安交警部门对领导干部持有驾驶证照情况,驾驶公车、借用车辆或私车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擅自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通过自查自纠、督查整改和完善制度,建立规范领导干部驾车行为的长效机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校)和驾驶证照考试机构以及考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考证、发证过程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行为。对领导干部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通知》强调,领导干部凡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甚至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从严处理,同时,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8日,长沙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该市最近发生的黄常青违纪案、王武亮违纪案和龙绪云被伤害致死案。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梅克保要求该市各级领导干部以此为戒,深刻反思,修身修德,树立良好形象。
长沙市纪委、监察局在通报中重申和明确了领导干部6条纪律规定,即:严禁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餐饮酒和平时酗酒;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和酒后驾车;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领导干部不得恃权傲物,对群众耍态度、搞特权。凡擅自驾驶公车酿成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凡酒后驾车的必须从严查处;凡违反禁酒令规定、利用职权借车、公车私用及对群众耍特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