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密码:
常德教育
今天是:
当前位置:主页社会经纬 > 文章内容

湖南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细则出台 元旦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5-12-30

今天,《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出台,《细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证明管理、生育合同管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细则》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界定的流动人口是指:跨县级行政区域流动(设区的市在本市城区之间流动除外);年龄在18周岁以上;流动时间在15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口。

  流动人口将实行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湖南将对流入人口实行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湖南还将对流出人口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婚育证明》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据实填写省人口计生委和省统计局制定的《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表》、《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基本信息、归档,已实现计算机信息管理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录入微机。

  育龄女性外出须办《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婚育证明》;流向省外的男性流动人口根据本人自愿办理《婚育证明》;在省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婚育证明》。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为外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婚育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婚育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到办证机构或现居住地进行变更登记。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或用工单位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者,应书面责令其限期补办。属于省内流动的,督促其在30日内回户籍地补办。对跨省流入的,由本人提供婚育节育情况或通过信息平台、公函、电话等核实其婚育节育情况后,可由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3个月,且只能办理一次。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的,将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省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与服务,现居住地应将其婚育信息通报给户籍地。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要与村签合同

  村(居)民委员会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合同有效期由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与外出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可以要求其提供1-2名合同担保人。

  现居住地将督促流入人口交验《婚育证明》,并可要求流入人口与村(居)民委员会或从业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接受检查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应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每半年检查1次,直到怀孕为止;已结扎的,扎后第一年每半年参加1次检查,此后无复孕史的,每年检查1次;有复孕史的,每半年不少于1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禁止流动人口怀孕后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流动人口怀孕后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应接受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到现居住地后应按规定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对超过6个月未寄回孕检证明的,必须返回户籍地接受孕情检查。对没按时寄回有效孕情证明,又不返乡参加孕情检查,经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督促后,仍拒不接受检查的,将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实施计生基本项目 手术免费

  流动人口实施避孕节育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跨省流动的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省内流动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支付。

  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手术一律免费,其它治疗费和药费由流动人口本人承担。

  湖南还将在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市场或其它集中居住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或自动售套机,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据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细则》在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方面有多处创新。《细则》依托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着力建立全省“一盘棋”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机制;并对人流动人口首次按已婚育龄妇女、未婚育龄女性和男性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首次明确本省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与服务;明确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合同由村(居)民委员会与管理对象签定。《细则》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建立了“协商前置程序”和“就高不就低”的补征原则。

  据了解,2002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对流动人口和下岗待业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2003年6月,《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而今天出台的《细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为全省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
  
  

(稿源:红网)


(编辑:新春)

来源:常德教育信息网
上一篇:《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出台 公务员不得兼职   下一篇:常德市顺利跻身“全国交通管理模范城市”行列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新评论:


常德市教育局版权所有 常德市教育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19号 邮编:415000 电话:7718165
湘教QS2─200505─000065 湘ICP备05006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