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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休年休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发布时间:2007-12-18

职工不休年休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新的放假办法取消五一黄金周,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为法定节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清明、端午、中秋、新年(即元旦)、劳动节各放假一天,国庆、春节放假三天,但春节假期由原来的大年初一至初三调整为除夕至初二。另外,妇女节全体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儿童放假半天,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编辑:尔东)

来源:湖南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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