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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秋季教育收费标准出台 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发布时间:2008-07-31

 7月24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2008年秋季教育收费标准,要求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跨学期预收择校费。

  义务教育收费方面,农村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和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分别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高中教育收费方面,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和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800元,其他农村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在不超过2007年秋季水平的前提下,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参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核定,报省备案。

  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限人数”:省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市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总数的20%。“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代收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按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今年各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一律维持在2007年秋季的水平上不作调整。

(陈文静)


(编辑:尔东)

来源:湖南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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